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提出疑問,如於合約書簽訂後因故解約,已繳納之印花稅或已貼用的印花稅票能否申請退還? 
該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縱然事後合約所載事項由於種種因素未履行而解除,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換句話說,除了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以外,均不得辦理退還印花稅。另外,該局鄭重提醒,如將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撕下重用,將依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金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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