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提醒您,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您新移轉取得(如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或新建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3要件者,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您可至該局臨櫃、郵寄、傳真提出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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