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於104年底訂約移轉,如果想按104年度的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最遲應於何時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訂約日起(含當日)30日內申報,則以訂約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若超過30日才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舉例說明:104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如於訂約當日起30日內申報(即105年1月29日前申報),才能按訂約日當年(10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超過訂約日30日(即105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依法以申報日當期(105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可能會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因此,為維護民眾權益,請特別留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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