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倘拍定當時未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雖嗣後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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