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可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考量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故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1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得申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 Oct 14 Wed 2015 11:54
-
自益信託房屋,可享自住房屋稅率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