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於建造完成前,若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因實際上非承受人自己出資興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有少數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名義未變更,就不用申報契稅,以致遭到處罰,提醒如果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補繳外,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 Oct 07 Wed 201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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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之起造人,須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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