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已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如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可以在土地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0年取得A土地,原地價為1,000萬元,並在104年出售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是2,000萬元(即申報現值3,000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是500萬元(即土地漲價總數額2,000萬元X稅率40%-累進差額300萬元《即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X0.3》)。如果甲君在95年支付工程受益費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是1,900萬元(即申報現值3,000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減工程受益費100萬元),土地增值稅是470萬元(即土地漲價總數額1,900萬元X稅率30%-累進差額100萬元《即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X0.1》)。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移轉的土地如果是繼承取得,且土地改良費用也是被繼承人所支付者,則無法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土地改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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