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論是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占有人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契稅,申報的契價,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課徵契稅;如果向法院標購拍賣者,拍定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可以選擇按拍定價格申報契稅而且權利移轉證書不必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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