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
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如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總量管制數額:
(一)長期總量管制:土地一千三百公頃,建物二萬戶。
(二)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
額):土地十三公頃,建物四百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
留用。
(三)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
以總戶數百分之十為上限;總戶數未達十戶者,得取得一戶。
二、執行方式: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
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
案件。
(二)認定方式:
1、土地部分以申請書所載土地標示面積總和;建物「戶」以
申請書所載主建號計算。
2、同一社區總戶數之認定,以同一使用執照建物總戶數為計
算基準;多棟透天式建物,各自領有使用執照且共同成立
公寓大廈組織並經報備有案者,視為同一社區,以報備之
總戶數為計算基準。
3、其他未能依前二款認定者,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個案審
查認定。
(三)收件及審核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集中度數額管制時,應依申請
案送達該府之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並依該順序報請內
政部許可;報請許可時,應查明案內同棟或同一社區建物
登記情形(含總戶數、已許可取得、已登記或已申請件數
),供內政部審核參考。
2、內政部應依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總量管制數額依許可
順序編號,依序核給。申請案超過長期總量或年度數額管
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予駁回。
3、申請案超過集中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收件時間,依序駁回。
4、申請案有應補正之情形,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完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受理。
(四)彈性調整: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總量管制數額;必要時並得
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 Mar 27 Fri 20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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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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