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
       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如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總量管制數額:
         (一)長期總量管制:土地一千三百公頃,建物二萬戶。
         (二)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
           額):土地十三公頃,建物四百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
           留用。
         (三)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
           以總戶數百分之十為上限;總戶數未達十戶者,得取得一戶。
       二、執行方式: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
           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
           案件。
         (二)認定方式:
           1、土地部分以申請書所載土地標示面積總和;建物「戶」以
             申請書所載主建號計算。
           2、同一社區總戶數之認定,以同一使用執照建物總戶數為計
             算基準;多棟透天式建物,各自領有使用執照且共同成立
             公寓大廈組織並經報備有案者,視為同一社區,以報備之
             總戶數為計算基準。
           3、其他未能依前二款認定者,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個案審
             查認定。
         (三)收件及審核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集中度數額管制時,應依申請
             案送達該府之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並依該順序報請內
             政部許可;報請許可時,應查明案內同棟或同一社區建物
             登記情形(含總戶數、已許可取得、已登記或已申請件數
             ),供內政部審核參考。
           2、內政部應依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總量管制數額依許可
             順序編號,依序核給。申請案超過長期總量或年度數額管
             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予駁回。
           3、申請案超過集中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收件時間,依序駁回。
           4、申請案有應補正之情形,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完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受理。
         (四)彈性調整: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總量管制數額;必要時並得
           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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