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103年12月10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30029867號函
略以:「……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辦竣不動產訴訟繫屬事
實之註記登記,嗣原起訴聲明經合法變更為請求不動產權利以外之事項
,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訴訟繫屬是否終結,應由法官視具體個案情形
認定。至於受訴法院就類此事件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所發給該訴
訟繫屬終結之證明文件,並無統一格式。該註記登記得否塗銷,核屬登
記機關權責事項,應由登記機關本諸職權依該證明文件所載意旨辦理。
」本案請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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