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公告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1302469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2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係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
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發布施行,並曾於八十九年七
月十五日、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修正。基於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之目的,在於使交易相對人,經由重要事項之說明,得就交易不動產之現況、權利關
係、契約條件等充分理解,並為全面考量後,始決定是否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此
,詳實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助於提供買、賣雙方充分之物件資訊,以協助當事人作
成正確之交易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惟邇來各界履有反映本事項現行規定內容過
於簡略,諸多重要項目付之闕如,難以讓交易相對人獲得充分之交易資訊,為期減少
不動產交易糾紛,爰擬具本事項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壹、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就土地(素地)交易或成屋(土地上有建物)情形,分別規定:
(一)土地(素地):(修正規定壹、第一點)
1.標示及權利範圍,增列地籍圖及土地相關略圖。
2.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增列有無信託登記、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
3.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
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
4.使用管制內容,增列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及
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之事項。
5.重要交易條件,增列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
6.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週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有被越界建
築、是否公告徵收、公共基礎設施之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
是否完竣。
(二)成屋(土地上有建物):(修正規定壹、第二點)
1.建築改良物
(1)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增列有無信託登記、其他事項(如: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2)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是否為共有、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
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
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有無積欠應繳費用、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
項、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有無消防設施、有無無障礙設
施、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房屋有無施作夾層、所有權持
有期間有無居住、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
項。
(3)建物瑕疵情形,增列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房屋鋼筋有無裸露
。
(4)停車位記載情形,增列權利種類、停車位性質、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2.增列「基地」,包括基地標示、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基地權利種類
及其登記狀態、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3.重要交易條件,增列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
4.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週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公告徵收、
是否為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
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意外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二、預售屋:(修正規定壹、第三點)
(一)建物:
1.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增列本戶建物總面積、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
總面積之比例、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
利範圍計算方式、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2.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增列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權利種
類、停車位性質、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二)增列「基地」,包括基地標示、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基地權利種類及
其登記狀態、基地管理與使用情況、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三)重要交易條件,增列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
況、履約保證機制方式、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及其他交易事項。
(四)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週邊環境、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
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最近 5 年內有無淹水紀錄、是否已辦理地籍圖
重測。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增列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
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修
正規定貳、第五點)
二、增列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修正規定貳、第六點)
1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
(一)標示及權利範圍: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
4.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
權、典權、耕作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
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
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
關之註記等)。
(四)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
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3.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4.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5.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
情形。
(五)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
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5.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應敘
明其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者免記載)。
6.若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1)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2)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
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其
限制重點。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其
限制重點。
(5)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
,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6)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7)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
重點。
(8)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其限
制重點。
(六)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等。
(2)規費項目: 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6.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7.其他交易事項:__。
(七)其他重要事項:
1.週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週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4.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5.公共基礎設施之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是否完竣
,若否,應敘明。
二、成屋
(一)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1.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
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
權利範圍。
(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A.合法建物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
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
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
證明文件。
B.違章建築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
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
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依買賣契約等相
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
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C.若含有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應一併敘明。
(3)建物用途,詳如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
資證明法定用途文件(如建物竣工平面圖)。
(4)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已登記建物)及房屋位置
略圖。
2.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
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
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
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現況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4.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1)所有權。
(2)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典權,詳如登記謄
本),若有,應敘明。
(3)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
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若有,應敘
明。
(4)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5)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
之註記等)。
5.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若是
,應敘明其內容。
(2)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應敘明租金、租期,租約是否有公
證等事項。
(3)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應敘明出借內容。
(4)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等
相關文件記載),若有,應敘明占用情形。
(5)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6)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
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合法性。
(7)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載
),若有,應敘明。
(8)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A.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應
敘明。
B.有無獨立電表,若無,應敘明。
C.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9)有無積欠應繳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
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有無無障礙設施?
(14)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A.住戶規約內容:
(A)有無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如有,應標示其範圍及使
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B)管理費或使用費之數額及其繳交方式。
(C)公共基金之數額、提撥及其運用方式。
(D)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E)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B.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A)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B)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若有
,應敘明其內容。
(D)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6.建物瑕疵情形:
(1)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檢
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2)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
(3)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管
機關列管情形。
(4)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
害及其修繕情形。
(5)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
危險等級。
(6)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裂痕長
度、間隙寬度。
(7)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7.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使用約定。
(3)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4)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
設停車位,如無法辨識者,應敘明無法辨識。)
(5)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
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高為何?所在樓
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6)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
編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地籍圖等。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
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
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
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
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
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
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
稅)等。
(2)規費項目:登記規費、公證費。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
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如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7)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8)其他交易事項: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週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週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
敘明。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
氧化碳中毒或意外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三、預售屋
(一)建物
1.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建物型態與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
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
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
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詳如建造執照暨核准圖說
影本)。
4.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
(1)本戶建物總面積(如為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
及共有部分面積)。
(2)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3)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利
範圍計算方式。
(4)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5.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例。
6.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7.建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8.工程進度
(1)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2)通知交屋期限。
(3)保固期限及範圍。
9.管理與使用之規劃:
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敘明原因。規約
草約內容如下:
(1)專有部分之範圍。
(2)共用部分之範圍。
(3)有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
及使用方式)。
(4)管理費或使用費之計算方式及其數額。
(5)起造人提撥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撥付方式。
(6)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7)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方式。
10.建物瑕疵擔保:
交屋時有無檢附「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
單」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若無,應敘明原
因。
11.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3)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
設停車位)
(4)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
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高為何?所在樓
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5)車位編號。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基地總面積。
(3)基地權利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基地出售面積、權利範圍及其計算方式。
(5)地籍圖。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
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
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管理及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
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若
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
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
,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
(3)法定建蔽率。
(4)法定容積率。
(5)本基地有無辦理容積移轉,或有無開放空間設計或其他獎勵容
積,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及受限制之事項。
(6)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2)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
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
7.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及其受託或提供擔保者。
8.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9.其他交易事項: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週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週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
,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下)
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3.最近五年內有無淹水紀錄,若有,應敘明。
4.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2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
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
空間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
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
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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