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03年9月5日北府城設字第1031616002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 Sep 21 Sun 2014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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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原則」
新北市政府103年9月5日北府城設字第1031616002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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