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03年9月5日北府城設字第10316160021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使用面積(營業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逾一萬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之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規定」第一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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