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有關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唯一派下員個別所有之印花稅課稅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3046053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63 期 32426 頁

要  旨:核釋有關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唯一派下員個別所有,並且
          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為解散,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
          憑證非屬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全文內容: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
          ,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 1  人,且依祭祀
          公業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
          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
          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不
          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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