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 字第 103186220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相關法條:水土保持法 第 8、12 條(92.12.17)
要  旨:水土保持法第 8、12  條所稱「設置遊憩用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由其他用地別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者
主    旨:有關水土保持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設置遊憩用地」定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2  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4  案決議辦理。
          二、水土保持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所稱「設置遊憩用地」,係指依區域
              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由其他用地別申請變更為「
              遊憩用地」者。
          三、於已編定「遊憩用地」上從事開發行為,依其種類適用水土保持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設置遊憩用地」以外之各款規定。
正    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
          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副    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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