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所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時點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3080224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62 期 11139 頁

要  旨: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計畫
          完成日;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之日認定計畫完成日
全文內容: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依下
          列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依實施
              者與所有權人協議內容分配,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
          二、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實施者尚須辦理
              經費結算、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測量釐正、申報稅籍等作業,始得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產權
              移轉登記,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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