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如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戶 字第 103009656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41 期 7529 頁 相關法條:戶籍法 第 26 條(100.05.25) 要 旨:依據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 者之關係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
依 據: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一、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
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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