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內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因產權變動而欲就連通之樓梯及樓板變更使用時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 字第 103007138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建築法 第 9、73 條(100.01.05)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8 條(102.06.27) 要 旨:建築物內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因產權異動予不同所有權人, 致其中一方欲變更樓層間連通之樓梯及樓板時,應以該建築物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並依據建築物變更使用之相關 規範辦理
全文內容:關於封閉建築物內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間連通之樓梯及樓板時
,其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處理方式 1 案
一、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
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前揭條文所稱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
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變更之具體
項目,及該變更項目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分別為「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條各款及本部 101 年 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1312 號函(如附件)明文在案。
二、是以,本案所詢旨揭建築物「因產權異動使原有地面 1 層及地下 1
層之產權分別拍賣予兩所有權人,今地面 1 層之所有權人欲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於其專有部分以樓板封閉最後 1 次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
3 座樓梯…」1 節,自應以該建築物原屬同 1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
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並就區劃後之各使用單元檢討合於現行建築技
術規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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