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理美崙等 32 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之事宜
2014-01-16
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授工 字第 102204333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 20 卷 11 期 1995-2029 頁
相關法條:產業創新條例 第 39、54 條(99.05.12)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 2 條(99.10.27)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9、18、19 條(99.11.1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 第 6、7 條(101.03.20)
要  旨:經濟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54 條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9  條
          公告受理美崙等 32 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主    旨:公告受理美崙等 32 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54 條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9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之工業區:計有美崙、光華、豐樂、龍德、大武崙、新竹、
              頭份、竹南、銅鑼、全興、福興、埤頭、田中、芳苑、南崗、竹山、
              斗六、豐田、元長、雲林離島(麥寮區)、民雄、頭橋、嘉太、朴子
              、義竹、新營、官田、永康、安平、屏東、屏南、內埔等 32 處工業
              區。
          二、申請變更規劃之資格: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三、受理申請單位: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地址與電話,如附表一)。
          四、受理申請時限、時間與方式: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
              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別、總量管制及其他用地條件:
          (一)限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暨「工業區各種用地用
                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 2  條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間之相互變更規劃。
          (二)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各種用地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產業用地(二)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之 30%。
                2.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其目前占工業區全部面積之比率。
          (三)申請變更規劃之工業區用地,其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變更規劃之用地,併
                入毗鄰之土地作同一使用時,得不受最小面積規模之限制);分割
                原用地之一部分進行變更規劃者,其繼續作原規劃使用之土地,其
                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
                法令規定。
          六、各工業區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一)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擬從事之行業類
                別,應符合「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都市計
                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法令之規定
                。
          (二)有關「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定工業區允許
                引進之行業類別請詳附表二,本部得視工業發展政策,隨時檢討變
                更。
          七、申請應備書件(各二十份):
          (一)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8 條與「產業園區用地變
                更審議規範」第 6  條應檢附之書件。其中事業計畫書依「產業園
                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9 條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
                第 7  條應分析內容,申請表格須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
                」(詳附件)規定填寫之。
          (二)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
          (三)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
                )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
                理。
          八、應繳納費用:
          (一)申請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整,於申請人
                提出申請案時,向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繳納。
          (二)用地變更規劃案件經經濟部核准並通知繳納回饋金時,應於通知之
                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回
                饋金收取比率請參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之附表。
          九、其他:
          (一)工業區內某種用地已達該種用地之法定面積比率時,恕不受理變更
                規劃為該種用地之申請。
          (二)各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件經工業區服務中心文件齊備之檢核
                ,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日起 30 日內補正;如遇有
                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 1  次 30 日為限,未於期限
                內補正完成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三)截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工業區內規劃之各種用地面積,
                如附表三。
          (四)本公告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作業及審查程序詳參「產業園區用地
                變更審議作業規範」。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