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就蒐集資料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2035131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6、20 條(99.05.26)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101.09.26)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25、30 條(101.11.28)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96.03.28)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13 條(98.01.23)
要  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
          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
          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
          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
          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主    旨:所詢有關新北市果菜商業同業公會針對新北市果菜運銷公司拍賣交易詳細
          資料完整公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8  月 19 日農糧字第 102105783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
              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
              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
              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故旨揭交易資料詳細
              資料公開後,如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本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惟蒐集者如將該交易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
              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而有本法適用。且該
              資料所歸屬之承銷人,如非現生存之自然人(例如為公司法人),亦
              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本部 102  年 8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88
            40  號函參照),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
              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六、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
              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
              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四、末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
              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
              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本法
              第 25 條所定拍賣、議價、標價及投標之開標,均應公開為之。」農
              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5 條、第 30 條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來函所述,新北市果菜運銷公司(即農產
              品批發市場)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農產品
              行情報導業務,將每日進場品名、成交量、平均價、上價、中價、下
              價、最高價、最低價等果菜交易資料,於該公司網頁公開揭露提供查
              詢,如貴會認其公開揭露之交易資料已足實現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
              條規定之「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之立法
              目的,則除具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 6  款事由外,該公
              司將拍賣交易詳細資料完整公開後,且該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
              、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似已違反本法第 20 條規定。惟因涉及
              具體個案事實,應由貴會本於職權,依上開規定自行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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