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8-1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範圍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2665241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34 期 48540 頁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1 條(101.06.27)
要  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8-1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調查原土地所有權人
          於區段徵收後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範圍係以區段
          徵收前已有耕作事實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全文內容:「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關調查原土地所
          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其調查對象應以區段徵收前已
          有耕作事實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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