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無「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 字第 102182382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相關法條:水土保持法 第 6、6-1、12 條(92.12.17)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100.08.29)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19 條(102.02.08) 要 旨: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無「經承辦監造 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以符制度設計之本旨及簡政便民之考 量
主 旨: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經承辦監造技師
認定無安全之虞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變更設計之適用原則,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貴分局 102 年 10 月 8 日水保投保字第 1021967100 號函副
本辦理。
二、水土保持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立法之原意係規定承辦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
辦專業技師簽證,而依現行法令,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
「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
,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中開發利用行
為之種類與規模係與同法第 6 條「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採同一基準(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 條參照)。
三、綜上,從制度設計之本旨及簡政便民之考量,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
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爰無旨揭辦法第 19 條「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
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副 本: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
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
分局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