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公告文號:台內地字第 1020337332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0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自六十八
年三月至一百年十一月歷經十八次修正。本次考量現行得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
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都市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而非都市土地則僅
限於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屆滿五年之土地。因非都市土地其他可建築用地尚非管制範
圍,致實務上易造成部分有心人士藉機進行非都市土地其他可建築用地之投機囤地行
為。為使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於私有空地管理範圍更為周延,爰擬具本細則第四十條
修正草案,以遏阻有心人士對非都市土地乙種建築用地之外其他建築用地之投機行為
。
第 4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二、無限建、禁建情事。
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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