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中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審查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102008766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1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施政需要、業務
               推動及公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2       二、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之
               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受託經營期間創造一定本國國民就業機會。
           (三)申請人除符合前二項所訂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認
                 定:
                 1.經濟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經濟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
                   函者。
                 3.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本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或符
                   合該辦法第八條規定。
                 4.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5.通過經濟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標竿新產品創新研發輔導計畫、
                   市場應用型發展補助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等)。

   3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4       四、本局由工業區組為受理窗口並進行初步審查。

   5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人經營內容違反實施要點第六點或第十八點規定使用限制者。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經本局
                 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

   6       六、本局就通過內部初審之申請案件,應依申請人所屬之產業類別,邀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地方政府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計畫書之審查。
           (三)其他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或確認事項。

   7       七、申請人之資格要件及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工業區組據以函復
               申請人,並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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