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02/10/22 |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1021823829號 |
主旨: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變更設計之適用原則,請查照。
說明 :
| 一、 | 依據貴分局102年10月8日水保投保字第1021967100號函副本辦理。 |
| 二、 | 水土保持法第6條及第6條之1立法之原意係規定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專業技師簽證,而依現行法令,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中開發利用行為之種類與規模係與同法第6條「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採同一基準(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參照)。 |
| 三、 | 綜上,從制度設計之本旨及簡政便民之考量,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爰無旨揭辦法第19條「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 |
正本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副本 :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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