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內容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業經法務部101年2月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釋在案,本部89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8970905號函及90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9068460號函釋內容與上開法務部令規定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檔  案 (開新視窗)下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部89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8970905號函及90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9068460號函檔案
公布日期 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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