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布內容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業經法務部101年2月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釋在案,本部89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8970905號函及90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9068460號函釋內容與上開法務部令規定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 檔 案 | |
| 公布日期 | 2013/10/24 |
- Oct 28 Mon 201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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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部89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8970905號函及90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9068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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