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出售僅持有 2 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主管機關審認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2013-10-18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1256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96 期 37830 頁
相關法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100.05.04)
要  旨:核釋所有權人出售僅持有 2  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主管機關於審認
          戶數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明定應僅以所有權人
          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全文內容: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
          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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