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出售僅持有 2 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主管機關審認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2013-10-18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1256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96 期 37830 頁 相關法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100.05.04) 要 旨:核釋所有權人出售僅持有 2 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主管機關於審認 戶數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明定應僅以所有權人 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全文內容: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
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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