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02年10月7日北府城設字第1022759445號函:修正「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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