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11/3/3



文號 : 農企字第1000106620



主旨 : 有關 貴府函詢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整坡作業申請水土保持設施,是否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



 



一、復 貴府100128日府農務字第1003004687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並依據同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作為執行依據,查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並無包括水土保持設施。 三、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另其開發規模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綜上,農業設施與水土保持設施之申請,適用之法令規定及程序,並不相同。 四、有關 貴府所詢水土保持義務人從事農牧用地開發利用之整坡作業,而須依水土保持法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如開挖草溝、山邊溝等),自應依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非將水土保持設施認屬為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之農田灌溉排水設施,而要求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是以,有關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整坡作業僅申請水土保持設施,而未併同申請其他農業設施,應逕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依法毋須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正本 : 臺東縣政府



副本 : 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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