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法釋令



土地稅法第22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 



財政部99.01.21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



一、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二、本部90824日 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令、95127日 台財稅字第09504508690號函及97129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0290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