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34 



關係法令:



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



摘要:



先購後售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主旨:



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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