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 



關係法令: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0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9.11.03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



摘要:



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主旨:



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
二、資產管理公司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不良債權之抵押物,並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拍定價格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
三、嗣資產管理公司銷售前開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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