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00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 發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發布日期:2011-02-24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府都新字第10030048800號
附件:詳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00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須為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且實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依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申請期限:自100年3月1日(星期二)起至100年6月30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附件等送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由該處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逕予退件不受理。倘該等案件經都市更新處退件後,仍得於受理期限內重新檢具完整書圖送件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類: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規劃設計經費。
(二)更新工程類: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四、補助額度:
(一)一般地區: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之45%及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策略地區: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之75%及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三)有關適用方案二之中低樓層者,除總工程經費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之75%及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外,其建築物外牆及頂樓修繕費用以3500元/㎡為上限。
(四)各案之實際核准補助經費,仍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視本(100)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居住環境改善貢獻度酌予補助,並由本府核准補助項目及額度。
五、受理類別
(一)方案一-公寓大廈類
1、申請規模:以同一建造執照或至少一幢之合法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2、評分重點: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檢視個案之「建築物位置之可視性」、「違章建物之處理方式」、「建築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必要性」、「建築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可行性」、「綠建材與綠色工法」、「建築物整合之複雜度」、「是否成立管委會」等七項指標項目,決議核准補助案件。所有申請提案均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由本府另行通知。
3、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
(1)申請公文(函)
(2)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書4份(詳附件三)
(3)附件冊
甲、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要件檢核表
乙、地籍套繪圖、建物套繪圖正本乙份
丙、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能顯示建築物完工時間為主)
丁、實施者登記證明、代表人清楚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謄本(每戶皆須檢附)
己、所有權人意願書
(4)光碟4份:黏貼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申請計畫書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資料檔案為PDF格式,簡報檔為powerpoint格式)。
(二)方案二-中低樓層建築類:
1、申請規模:七樓以下且無設置電梯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以同一建造執照或至少一幢之合法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2、評分重點: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檢視個案之「建築物位置之可視性」、「違章建物之處理方式」、「建築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可行性」、「是否有具體改善無障礙設施環境」、「綠建材與綠色工法」等五項指標項目,決議核准補助案件。所有申請提案均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由本府另行通知。
3、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
(1)申請公文(函)
(2)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表4份(詳附件四)
(3)附件冊
甲、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要件檢核表
乙、地籍套繪圖、建物套繪圖正本乙份
丙、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能顯示建築物完工時間為主)
丁、實施者登記證明、代表人清楚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謄本(每戶皆須檢附)
己、所有權人意願書
(4)光碟4份:黏貼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表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資料檔案為PDF格式,簡報檔為powerpoint格式)。
(三)方案三-設置無障礙設施(含電梯)改善類:
1、申請規模:七樓以下且無設置電梯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以同一建造執照或至少一幢之合法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2、評分重點: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檢視個案之「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之急迫性」、「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之可行性」、「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之友善程度」、「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之後續管理維護方式」等四項指標項目,決議核准補助案件。所有申請提案均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由本府另行通知。
3、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
(1)申請公文(函)
(2)協助設置無障礙空間申請表4份(詳附件五)
(3)附件冊
甲、地籍套繪圖、建物套繪圖正本乙份
乙、實施者登記證明、代表人清楚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丙、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謄本(每戶皆須檢附)
丁、所有權人意願書
戊、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要件檢核表
(4)光碟4份:黏貼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協助設置無障礙空間申請表、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資料檔案為PDF格式,簡報檔為powerpoint格式)。
六、辦理流程:個案補助項目及額度經前揭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公告後,本府辦理劃定更新單元事宜,後續並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審議程序。
七、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得同時申請規劃設計類及更新工程類補助,或僅申請更新工程類補助。
(二)未依本公告辦理者,本府不予受理。
(三)每一更新單元僅能擇一申請類別,且空地不得申請。
(四)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撤銷其補助資格。
(五)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個案,由實施者將前揭補助項目及額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本府辦理更新單元公告劃定後由實施者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同意比例,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本府核准,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廢止其補助核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六)經核准補助之個案,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
八、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臺北市大同區公所、4.臺北市萬華區公所、5.臺北市中山區公所、6.臺北市信義區公所、7.臺北市內湖區公所、8.臺北市南港區公所、9.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1.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2.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3臺北市北投區公所、14.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5.刊登報紙(1天全文、2天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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