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範圍疑義


2011-07-12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007248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公報 100 年秋字第 3 期
要 旨:參照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1 點之 3 規定之刪除說明
,係因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第 3 款規定意旨相同,而非限制
僅陽台、屋簷或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申辦登記。準此,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8 點第 2 項規定之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附屬
建物,並不以陽臺、屋簷或雨遮為限,亦包括露臺、花臺、雨棚、雨庇、
裝飾牆、栽植槽等
主    旨:有關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否以附屬建
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0 年 6 月 21 日申請書。
二、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
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而關於
附屬建物之測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第 3 款規定,除實
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
突出部分者,應以其外緣為界,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從而,建物使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屋簷或雨遮者,登記機關自應依上開規
定,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登記。爰基於上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第 3 款已明定陽臺、屋簷或雨遮,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登記,
為避免重覆規定,本部乃於 100 年 6 月 15 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4746 號令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時,
刪除第 11 點之 3 有關陽臺、屋簷或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申辦登記之
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因上開補充規定原第 11 點之 3 但書尚規定原已將附屬建物計入
樓地板面積者,得以附屬建物申辦登記,故為避免 100 年 6 月
15 日之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其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
物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不再辦理登記,致建物登記面積減少,引發購
屋之消費糾紛,爰本部於上開補充規定第 28 點增訂第 2 項「中華
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規定,對照原補充規定第 11 點之 3 刪除說明,上開增訂規定應
指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除使用執
照竣工平面載明為陽台、屋簷或雨遮,得以附屬建物測繪登記外,其
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已將其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亦得以附屬建物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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