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100/4/21



文號 : 農水保字第1001861422



主旨 : 於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款開發建築用地行為,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農林字第0910167637號函、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701號函及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0893號函等三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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