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2011-09-28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局管字第 10040
023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 一、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
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他共有人擬以低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暨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規定
概估之產價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者
。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