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1.2.17營署建管字第1012903513號函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條規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檢送10122日研商農舍解釋函處理會議紀錄陸、臨時動議決議略以:「申請興建農舍案件,如確有附屬設施(如通道、停車空間等)併同提出者,宜整體規劃納入審查。」及10012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附件2)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請據以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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