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27469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要 旨:
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符合最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如未符合農舍與農 業經營面積比例及農業用地最小面積限制者,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 |
全文內容:關於以共有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嗣後因辦理共有農業用地分割致面積小 於 0.25 公頃,得否據以辦理基地面積、範圍調整乙案 有關貴公所所詢旨揭事由,查本署 101 年 4 月 16 日營署建管字第 1 012907912 號函(如附件)附「研商農業用地申請解除套繪,得否逕由擬 解除套繪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並免取得該使用執照之其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書疑義案」會議紀錄,於結論二引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意見略以 :「一、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得辦理解除套繪註記之原則,應符合最 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無論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或修法後取得農業用地興 建農舍,爰若未符合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 1 比 9 比例,且達 0.25 公 頃以上,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在案,是本案仍請依上開函示,本 於權責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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