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2012-08-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128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作,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均衡城鄉發
展,並合理規範開發範圍,保護農地資源,爰訂定本要點。
二、農村社區重劃區應以鄉村區、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主要範圍,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鄉村區全區為範圍。
(二)以部分鄉村區面積為範圍時,其所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
公頃以上。
(三)前款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未達零點五公頃時,得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邊緣與非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或
與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合計所
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以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其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
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十五
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災區重建時,面積以
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之地區。
(五)以農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
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
(六)以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
留地,就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三、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經評估可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者,應
優先配合列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辦理。
四、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
五、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以地籍凌亂、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環
境品質低落之社區或聚落為對象,並應對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
活環境有實質效益者,如圖一至圖四。
重劃區內之原有社區,無須進行整體規劃及地籍交換分合,重劃後無
實質改善之效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對
象:
(一)重劃區內僅以數棟房舍、地籍完整之建物作為農村社區之基礎,而
擴大周邊較大之農地,如圖五及圖六。
(二)原有社區建築用地已具有地籍方整、房舍整齊、產權單純之情形,
重劃後無實質效益,如圖七及圖八。
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因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時,應符
合下列原則:
(一)應為改善社區生活環境,亟需整體規劃之道路、溝渠、電力電信地
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污水處理、防災、治洪及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
施用地。
(二)增加劃入重劃區範圍之土地面積,應以滿足原有農村社區公共設施
之需求為原則。
(三)經評估擴大範圍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區域整體發展之需要,其適度擴大之範圍,以擴大後整體住宅用地
居住淨密度每公頃不得小於一百五十人為原則,其計算標準以現況戶
籍人口為準,並推估人口成長量。但位於偏遠及山地鄉地區得視實際
情況酌減之。
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府辦理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
1.蒐集資料: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地方人士擬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於地區初步選定後,即行反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蒐集基
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
2.初勘作業: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
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
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人員參加。
3.舉行說明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
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
及建議。
4.複勘作業: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
會、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直轄市、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
會等有關機關、團體參加。
5.複勘檢討會: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參加複勘之相關機關、團體,審查
決定辦理先期規劃地區。
八、重劃區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其適度擴大之範圍,
應避免將下列土地納入重劃區範圍:
(一)供文化保存使用土地。
(二)位屬環境敏感及特定目的事業使用土地。
(三)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開發為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之土地。
(四)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之土地。
九、重劃區範圍勘選後,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前應舉辦說明會,
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重劃區界線及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
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二)重劃區戶數、人口數、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
分比。
(三)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情況。
(四)重劃區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占用地面積
之百分比。
(五)重劃區自然地理之風系、水系、河道、圳溝之紋理。
(六)重劃區適度擴大之範圍,應說明其擴大之理由及必要性。
(七)重劃區位置有無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八)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前項說明會應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倘
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時,應適時修正相關計畫,以徵得重劃意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地範圍內之現況,應繪明示意略圖,並
加註圖例或附表。
十、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籌備作業:
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
、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並調查本區
是否有參與農村再生計畫。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籌備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邀同府內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
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
加,並就現地勘選範圍給予意見,以利調整及修正擬辦重劃範圍。
(三)舉行說明會:
籌備會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
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擬辦重劃範圍檢討會:
重劃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邀同府內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
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
加,必要時並得邀同中央相關單位參與,審查決定擬辦重劃範圍。
十一、第二點至第九點土地所有權人於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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