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領取拍賣所得價金,應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乙案
發文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發文字號:廳民二 字第 101002635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 旨: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因已提出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正本及債
權證明文件,故其領取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自毋庸再提出借據或本票等
債權證明文件
發文字號:廳民二 字第 101002635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 旨: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因已提出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正本及債
權證明文件,故其領取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自毋庸再提出借據或本票等
債權證明文件
主 旨:貴會函請釋示抵押權人領取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應否提出借據
或本票債權證明文件 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奉 交下法務部 101 年 9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650360 號
移文單移來貴會 101 年 8 月 31 日全地公(6) 字第 1016573
號函辦理。
二、按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強制執行,應提出債
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正本,強
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於聲請執
行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既已提出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正本及其
債權證明文件,嗣於領取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時,自毋庸再提出各該
證明文件。
正 本: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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