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 |
農企字第1000180916號 |
發布日期 |
100/12/29 |
案由摘要 |
農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聚光追日型太陽能光電設施)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使用,其留設隔離綠帶之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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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聚光追日型太陽能光電設施 )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使用,其留設隔離綠帶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2月16日屏府農企字第1000333223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變 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 綠帶或設施,按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農地變更使用,對緊臨農地之農業生產環境 造成衝擊,爰明定應規劃設置於事業用地周邊,以與緊鄰之農地達成隔離緩衝效 果,故農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不論循容許使用或變更使用方式辦理, 均屬農業用地實質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之性質,而應依前開條例及要點規定留設隔 離綠帶或設施,以避免影響周遭農業生產環境,先予敘明。 三、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第11點第2款已明定作為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其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 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是以,本案所詢聚光追日型太陽 能光電設施,以水泥樁支撐聚光板本體,隨太陽光作聚光板起落移動,而無固定 之光照建蔽率一節, 貴府應依前開規定,以聚光板本體水平放置時之垂直投影 面積,計算其事業設施使用面積,而不宜計入前開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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