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產改字第 102500010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 二、本處理原則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所屬分署。
9 九、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
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
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
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受理起二年內
,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執行機關
得恢復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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