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類) 

關係法令: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2.07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摘要:
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特銷稅。

主旨: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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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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