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調處範圍: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法調處之:



一、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一)  共有土地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



(二)  公同共有申請轉換為分別共有(共有型態變更)。



(三)  ………



二、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四、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五、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六、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七、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八、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


    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


    爭議。



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


     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


      議。



十二、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


      議。



十三、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


      議。



十四、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塗銷登記爭議。



十五、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


       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十六、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


      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十七、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



十八、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爭議。



十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


      上權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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