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申請造林獎勵金之土地最小面積之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林務 字第 102174156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3 期 20182 頁
相關法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4 條(97.09.05)
要 旨: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 4 條規定,得申請造林獎勵金之土地最小面積
之認定原則
全文內容: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
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認定原則:
一、單筆或數筆相毗鄰造林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二、前款造林地間隔有下列道路或設施,於扣除該道路或設施面積後,仍
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一)依「公路法」所稱之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所稱之市區道路。
(三)其他道路。
(四)灌溉及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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