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產估字第 10200165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2          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
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
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

3 三、依本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之國有財產價格,得為讓售價格、標售
底價、贈與價格、交換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並得作為計
算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之基礎。

8 八、依本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
署應循估價作業程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
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他機關或機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
得由國有財產署逕提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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