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 102300054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點條文及第 13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2 二、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
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
及處理。
7 七、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
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
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機構出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
書後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
通知稽徵機關。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13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
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
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清冊格式如附件
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
,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
,應一併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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