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繳納房屋出售之部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之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0861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25 期 24833 頁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101.12.05)
要  旨: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 項第 7 類第 1 款之規定,個人繳納房屋出售
之部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之
全文內容: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
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1 款規定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