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及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須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面積規模於30公頃以下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以上。
(二)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
(三)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
(四)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分次申請毗連土地擴大之開發計畫審議,累計面積達30公頃以上。
(五)申請人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且申請案面積10公頃以上。
(六)申請案範圍內有屬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暫未編定土地)等地區之土地,且該等土地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占申請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七)公辦面積10公頃以上及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
(八)經行政院同意設立之自由經濟示範區開發案。
二、接受委辦審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等18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之單一窗口: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
澎湖縣政府:建設局
四、實施日期:自102年8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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