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及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2080831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58 期 31489-31490 頁
相關法條:區域計畫法 第 15-1 條(89.01.26)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6-4 條(90.05.04)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 第 2、11 條(100.03.04)
要  旨: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第 1 項第 2 款、區域計畫法施行細
則第 16-4 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 2、11 點規定,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政
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及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主    旨:本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及目前直轄市縣(市
)政府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依 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區域計畫法施行細
則」第 16 條之 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
發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須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面積規模於 30 公頃以下者,
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以上。
(二)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
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
(三)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
(四)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分次申請毗連土地擴大之開發計畫審議,累計面
積達 30 公頃以上。
(五)申請人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且申請案面積 10 公頃以上。
(六)申請案範圍內有屬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
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
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暫未編定土地)等地區之土地,且該等
土地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占申請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七)公辦面積 10 公頃以上及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
(八)經行政院同意設立之自由經濟示範區開發案。
二、接受委辦審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等 18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之單一窗口: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
澎湖縣政府:建設局
四、實施日期:自 102 年 8 月 20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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